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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的生态帝国梦碎,公司夭折的4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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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贾跃亭的生态帝国梦可能只是一场梦了


5月21日,贾跃亭辞去总经理一职。6月26日,贾跃亭第一次被媒体爆出银行存款被冻结。乐视体系三家公司和贾跃亭夫妇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7亿元被司法冻结。


7月初,乐视“欠款门”事件甚嚣尘上,乐视拖欠多家合作商和店建款项。乐视店全国各地的建造商远程赴京,躺在乐视总部大楼门口要债,场面震撼人心!



屋漏偏逢连夜雨,据乐视网公告,截至2017年7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及乐视控股持有的公司5.1913亿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99.0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03%。。


这次会连累到贾跃亭本人的股份都被冻结,乐视网公布的原因是:贾跃亭为乐视手机业务融资时承担了个人连带担保。在乐视陷入资金危机时,质押股权、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此举可谓破釜沉舟!单就创始人而言,他值得尊敬!


要特别说明的是,乐视还可能会有“接盘侠”,但是贾跃亭创始人的身份就尴尬了,贾跃亭的生态梦可能只是一场梦了。



2/盘点老板的数种“死法”


1、资金链断裂


贾跃亭的危机是因为饼画得太大,而资金跟不上。2017年1月初,融创中国等注入乐视168亿,仍是没有堵住乐视的资金窟窿,不到半年就又爆出资金危机。“乐视网、乐视致新、乐视营业”乐视三大板块的摊子太大,乐视生态圈贾跃亭没有转起来。


资金短缺是创业公司的一种死法,下面盘点一下老板的数种“死法”,望各位创业者引以为戒。

 

2、不断融资,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失去控制权



创私人可以不占大股,但是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掌握公司控制权,比如海外上市AB股、章程约定、合伙企业等。


公司控制权犹如创始人的生命,但是在公司发展融资的过程中,失去控制权的老板也不在少数。比如1号店创始人于刚和刘俊岭,没有坚守住自己的底线,让沃尔玛获得了51%的公司股权,并且对公司控制权没有做任何约定。遗憾的是,最终于刚、刘俊岭双双离职。


将自己的心血拱手让人,对任何老板来说都会心痛的滴血,所以老板们,一定要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

 

3、熟人圈子,缺乏契约精神



有人问著名的投资家徐小平先生,如何和好朋友一起创业,徐小平答:把友谊关在规则的笼子里。


这句话告诉我们,创业初期可以和熟人合伙,但是必须要按照规则来,该签的合同要签,契约精神不可少。否则极有可能“兄弟式合伙,仇人式散伙”。可以同患难,不能共富贵的不在少数。著名的案例有西少爷肉夹馍散伙,创始人被赶出经营团队。


西少爷前期发展的很好,依靠互联网思维,一天营业额可以高达20万个肉夹馍。创始人宋鑫是和朋友一起合伙的,也没有签订股权分配相关的文件,更遑论动态股权设计,更是没有影子。当店铺变成连锁模式,能够吸引投资人时,矛盾就显现了。融资的钱该怎么分?有的人能力强、有的人能力弱,股权还能平分吗?


最主要的是西少爷创始团队缺乏契约精神。熟人投资的一些款项没有签署投资协议。钱该如何用?用在哪里?也没有明确规定。


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则签署协议呢?宋鑫离开西少爷后才透露,是因为“大家信任”。然而这种信任没有使企业发展起来,反而使得刚获融资的企业走向灭亡。


亲兄弟,明算账。即使是熟人合伙,该签订的协议一样不能少。


4、创始人婚变,公司破产倒闭



老板的另一种死法是“死于婚变”,特别是民营企业。


真功夫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


2004年,蔡达标和潘宇海合伙创办快餐品牌真功夫。之后潘宇海的姐姐潘敏峰嫁给了蔡达标,两家变一家。2006年,蔡达标和潘敏峰秘密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的股权归蔡达标所有。2009年,真功夫冲刺IPO之际,蔡达标婚外情被曝光,潘敏峰提出索回25%的股份。从此,蔡、潘两家打了数轮官司。真功夫上市从此变得遥遥无期,原本的亲人变仇人。


等到一切尘埃落定时,,真功夫终于落入潘家之手,只是此时真功夫也元气大伤。2011年3月蔡达标被捕前,真功夫每个月净利润为800万元,到了4月,就跌倒了60多万元,至5月已经跌至6万元。


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真功夫错过了上市最好的时机,再次上市遥遥无期。



3/启示


在实际的创业中,老板遇到的坑远不止这些。


乐观曾经有一句经典的话,“这一代企业将会死于专注!”


现在的情况是,不专注,真的会死!


有的创业者总想多尝试新东西,每一个项目都没有深耕。像世纪佳缘前任CEO龚海燕,先是进军在线教育,之后打造梯子网,最后又涉足直播互动线上教育平台,最后三个创业项目都没抓住,均以失败告终。



思考

我们知道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信息的透明,乐视的今日变局一定会令股东始料未及,当初融创孙宏斌先生出手拯救乐视,他是否真的知道乐视的资金链存在的巨大隐患呢?


我们的问题是,如果股东要来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同时产生相关的费用,这个费用是应该由股东承担吗?


A.是

B.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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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4/合理的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


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


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


这两段话的意思是,查阅费用要由查阅的股东出,但如果泄密,要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上述的失败案例,希望创业者能够避开前辈们掉过的坑,从一开始就做好股权设计。


因为“一开始,就决定了结束!”

图/网络;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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