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快餐美食交流组

【城事】赤峰四人河套内抓“蛤蟆”犯了罪!警察蜀黍告诉你原因……

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
  • - -
楼主

红山晚报全媒体记者朱旭东报道  在农村生活过的市民,小时候或许都有过在河套里抓“蛤蟆”的经历。不过,你可曾知道,抓“蛤蟆”其实是犯罪的。近日,喀喇沁旗四位市民在河套内抓了92只青蛙,被警察蜀黍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捕捉的青蛙


  10月29日,:有人在王爷府镇砬子沟村河套内用带电机器捕捉河内的鱼和青蛙。接警后,王爷府派出所迅速出警,在王爷府砬子沟村河套内当场将正在捕捉鱼和青蛙的陈某某、吕某某、虞某某、马某某四人抓获。现场收缴电鱼机一台,渔网两张及所捕捉的92只青蛙。四人称,是为了品尝“野味”,来到河内捕鱼和青蛙的。11月8日,,对陈某某等四人捕捉的92只青蛙进行了技术鉴定。经专家鉴定92只青蛙为“三有”动物(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中国林蛙80只,黑龙江林蛙12只。


专家鉴定


,陈某等四人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是擅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即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捕捉一只就构成犯罪。此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犯罪嫌疑人指认


新媒体编辑:韩颖



欢迎留言  让小编知道您是看完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更多精彩


未经红山晚报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本公号原创文章。



举报 | 1楼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