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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合理的股权架构是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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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刚的《天下无贼》里有一句经典台词:21世纪什么最宝贵,答案是:人才!著名天使投资人徐小平曾告诫创业者:团队和股权结构是创业的基础,股权架构不合理的企业或项目他不会投。


去年万宝对决,引出以王石为代表的情怀派和以守法为代表的规则派展开全民大撕逼;



早前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和一号店创始人于刚都因为失去公司控制权而被资本方无情赶出公司。


这样的例子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而马云、马化腾、刘强东等虽然占股比例在10%左右,但都因为懂得股权顶层设计都牢牢掌控公司,同时上述占股比例少的大佬丝毫不影响其位列福布斯富豪排行榜,而我国98%的创始人持股比例高达100%几乎与富豪排行榜隔绝,可以说成也股权架构,败也股权架构。


余额宝因为有大量优秀人才,研发了能影响银行的理财产品;


微信因为有大量优秀人才,研发了能影响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以及银行既得利益的沟通产品和融资产品;


而这些人才不但拥有高工资待遇,而且都有股权或期权福利,这些人才所在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做了员工股权激励。


三个爸爸项目投资者都没见到产品,在创始人未花分文广告营销下,在不到30天内就获得全国陌生人众筹高达1100万元,这颠覆了传统融资模式和产品销售模式,就这是众筹模式和商业模式顶层设计的魅力。


作为老板的你,既要解决人才,又要解决融资、研发和销售市场,还要应付,咋能不累呢?


传统行业、传统产业都在升级转型,90后、微商们、农二代们都在玩O20、O2C,而你却还只是会做贴牌生意和生产低附加值产品,还只会通过在央视投巨额广告费来销售产品,因此,作为老板的你和你的企业被社会和市场淘汰是必然!


要想走的快,一个人走;要想走的远,一起走;雇佣制已死,事业合伙人已崛起,中国已进入一个资源整合、人人持股、异业打劫时代,而这都涉及股权连锁众筹业务,涉及企业商业模式顶层设计问题,这都急需懂股权架构、股权激励、众筹架构、连锁和起草文本协议技能的律师介入,也需要懂税务筹划的会计师和税务师加入,更需要懂商业模式设计的金融分析师加盟,但众多中小企业主大多对这些理念想不到、看不见、听不进、不会做,我们服务的企业大多还是从劳工市场招最低工资的员工,每年春节一过又要重新招人,解决融资问题还是从传统的银行或地下钱庄贷款,销售产品前还是先向央视、地铁或公交车花巨资打广告,老板要富口袋,急需先富脑袋。


你知道吗?股权激励不是让所有人成长股东,而是让所有人都有机会成为股东;


股权激励是趋势,晚做股权激励就是你为竞争对手培养人才,早做就是竞争对手为你培养人才!


股权具有占市场、留人才、抢资源作用与价值,这个企业家都懂,但创始人愿分股权是格局、会分才是智慧。


失败的股权架构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主要有:合伙人之间引发或激化矛盾,公司出现僵局,创始人尴尬出局以及核心人才不断流失。

一、如何避免合伙人矛盾激化?


第一,股权设计应与各合伙人的贡献大小、企业类型相匹配,并兼顾长期性。


比如,不能只考虑了货币出资这一项贡献因素,对隐性贡献根本不提及,就导致创始人的创业实质上变成了为出资最大者打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公司日后发展的越好,股权设计的负面作用会愈加凸显。


有些股权设计即便在公司初创时充分考虑了合伙人的各项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伙人的贡献因素和大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


这要求在股权设计伊始对一时性、短期性的资源慎重分配股权,可以采取分配较少的股权,或者替代性措施如支付顾问费、项目提成等形式予以解决。


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合伙人可以对股权比例进行持续的协商、调整和安排。


第二,合理设计合伙人退出机制。


最近一家餐饮连锁企业的创始人刚拿到一笔风险投资,其中一个小股东立马提出退股,创始人感到左右为难,既不想伤了和气又不愿让其按照公司估值退出,还担心小股东不退出的后患更多。


实践中,应该着重提前设计、考虑好合伙人的股权退出机制,让其他合伙人感到公平。


首先,应该将合伙人的股权份额与服务期限相挂钩,约定股权成熟期,并逐步兑现给合伙人;其次,设定股权强制回购机制,在合伙人中途退出时,其他合伙人或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方式受让或回购相应的未成熟、已成熟股权;最后,对于中途离职不愿退股的行为,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二、如何防止公司出现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矛盾或利益冲突,互不相让、难以调和,导致公司决策机制、运行机制陷于瘫痪状态,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开或各方提议均难以通过。


可以想象,在公司连正常的经营决策都不能正常做出的情况下,走向没落甚至退出市场在所难免。而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公司、股东、董监高、债权人等都将是公司僵局的受害人。


那么如何在股权设计时防范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呢?


第一,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尽力避免股权绝对对等或相互制约的情形。


公司僵局常见于股东股权(表决权)绝对对等(如50%:50%或33.3%:33.3%:33.3%或25%:25%:25%:25%)或相互制约(如40%:60%或40%:40%:20%等)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多数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前述绝对对等或相互制约的股权结构,将导致股东会全部表决事项或重大表决事项实质上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而股东间存在分歧和矛盾甚或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要求所有股东对表决事项意见完全一致是根本不现实的。于是,公司僵局就出现了。


三、创始人团队如何避免尴尬出局?


维持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控制权。


一是创始人团队控股,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在股东会层面,对公司的控制分为绝对控制型(67%以上)、相对控制型(51%以上)与消极防御型(34%以上)三种,创始人团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对股权进行前述比例的控制。在董事会层面,由于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所以应竭力争取委托或提名多数董事;


二是其他技术性手段,如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有限合伙等。如公司注册在国外,也可以采用AB股方法等,如京东的刘强东团队通过1:20的AB股计划和表决权委托等设计,仅用20%的股权就牢牢掌握了83.7%的股东会表决权。


股权布局九条生命线和最理想的股权结构


绝对控制线——67%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表决权支持。


口诀: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六六七。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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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对控制线——51%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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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控制线——34%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

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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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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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3、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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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权——10%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


【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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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

 

8

 临时提案权——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

 

代位诉讼权——1%

 

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提示】

1、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


2、代位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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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和激励机制的竞争,谁拥有一套好的激励机制,让更多的能人成为企业内部的创业者,让外部的精英成为平台的事业合伙人,谁就能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目前,中国各行各业正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对于众多民营企业来说是个难得的历史机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企业家应尽早认识到股权激励机制的重要性,运用好股权这一利器,通过专业的股权激励课程和股权激励培训,着眼于企业未来战略,以股权为纽带,把企业内外部的人才、资金、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实现企业持续发展与扩张!


股权是企业的基石

【股权激励不是让所有人成为股东

而是让所有人都有机会成为股东】


股权激励是趋势

晚做就是你为竞争对手培养人才

【早做就是竞争对手为你培养人才】


商海英雄都明白,有这样一个道理:
是谁的,谁操心!


民营企业面临三个最大的问题:干部员工无动力、无压力、无规矩。

内部股权激励之前,必须清楚知道5个点:

1、怎么分,什么方式?
2、分给谁?
3、分多少?
4、什么价格分?

5、怎么退出?

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并非仅仅在于培养了多少个股东,而更在于打造了多少个像老板一样思考和行动的小老板、合伙。


公司目标,高管不认可,请看:




【课程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高管

【课程嘉宾】中国官方唯一认可股权激励研究院▪单海洋股权激励团队

【课程地点】武汉(其它城市请加微信咨询)


课程安排:

【第一天】
一·老板对股权的四大致命认知
二·股权10大运用意义
三·对什么人实行股权激励
1)公司内部激励连环6法
2)公司外部整合递进5法

四·如何规避股权雷区?
1)股权激励4大雷区;9种错误操作
五·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1)股权落地12问8大激励法
2)股权稀释2大算法3条生死线
3)股权进入6星标准退出9大原则
4)股权系统7个内核建设

【第一天晚上个性化股权问题咨询环节】

【第二天】
一·股权资本之三大死穴
1)股权的4种类型,股权架构的3种类型
2)股权比例的9条生死线
二·股权资本之股权融资
1)如何低成本股权融资,高价格股权转让?
三·股权资本之价值倍增
1)如何设计盈利模式,让利润超过营业额?

四·股权资本之股权众筹
1)如何零投入产业扩张,规避非法集资陷阱?
五·股权系统之自动运营
1)如何搭建企业自动化运营的八大板块?


报名请联系:陈老师15218812224【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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