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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律师说公司第7期》:您亲手创立的公司真是您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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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很多中小企业家都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司是我亲手创办的,公司所有的财务、业务也都是我在掌握,公司的资产就是我的资产。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可以说,这个观念是十分错误的。

      今天小英律师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给大家深度剖析一下这个话题。

      从法律上讲,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在民商事行为中,和我们每一个自然人具有平等的地位。

       可能很多企业家会说了,“法人”我知道啊,我就是公司的“法人”,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大家通常所说的“法人”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在法律上的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他签定一份协议,即便公司没有盖公章,这份协议对公司依然是生效的。但法定代表人不等于公司本身。

     《民法总则》是这样给“法人”下定义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实际上一个公司的设立,就类似于一个孩子的出生,但与我们自然人的孩子不同的是,自然人孩子出生后8岁前,所做出的所有行为都需要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的认可,才能生效,且一旦捅了什么娄子,也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公司一旦设立后,所做出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而且它可以自己用自有资产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的资产来源就是全体股东的出资。

        所以说,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它也有自己的独立资产,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股东的出资就变成了公司的资产,股东不得随意抽逃注册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

       那么股东怎样实现投资这家公司的利益呢?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公司分红,另一个是通过转让股权。除此之外,任何股东都不能随意将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否则,就会涉嫌“侵占公司资产罪”或“挪用资金罪”。

        很多大佬都曾在这方面踩过雷,比如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中式快餐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也是因这两个罪名被判14年。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所谓大道至简,复杂的事情一句话就能说透了。

       所有的铺垫只为了带出一句话:

       严格区分个人资产和个公司资产,绝不能掉以轻心。

      小英律师非常理解企业家们,赚钱不易,但若为了赚钱而让自己身陷囹圄,那就得不偿失了。 

      至于您亲手创办的公司,股权本身并不全是自己的,部分由妻儿、爸妈、岳父母、兄弟姐妹代持的情况,今天小英律师就不展开讲了,等有合适的案例和机会,小英律师再重点讲一下股权代持的话题。 

      今天的分享就一个点,大家思考一下,今天的点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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